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字號】103,家簡,2【裁判日期】0000000【裁判案由】分割遺產【裁判全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峻 律師被告乙○○
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戍○○亥○○A01A02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14A15上一人訴訟代理人A16被告A17
A18A19A20A21A22A23A24A25A26A27A28A29A30A31A32A33A34A35A36A37A38A39A40A41A42A43A44A45A46A47A48A49A50A51A52兼上一人A53訴訟代理人
A54A55A56A57A58A59A60A61A62A6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A64」之記載均應更正為「A65」。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A66」之記載均應更正為「A67」。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及附表二編號28繼承人欄關於「A68」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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