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2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恭豪上列被告因家暴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另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周富雄 告訴被告吳恭豪家暴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係解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間已經由臺南市永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書已載明雙方言語不合部分即含辱罵部分),亦經法院核定,有調解書1紙在卷可考,依前述規定,本件視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論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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