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57號上訴人即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鏡存 即 徐淑娟 間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75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10,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