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90號上訴人 林寶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錦雄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7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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