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原告 歐黃紡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被告 徐鶴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林慧欣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