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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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智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智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澄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一人犯數罪,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為相牽連案件,而相牽連案件固得追加起訴,然必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同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追加起訴係103年8月7日起訴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可憑。然被告前另犯商標法案件(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38號),業於103年7月30日判決,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故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本件追加起訴其起訴程序不合法,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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