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良皇宮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張春堂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魏文韻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良皇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良皇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51年6月19日登記許可,並經法院登記在案。因現臺南市已升格為直轄市,故聲請人之原有名稱「台灣省台南市」即與現行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不符,且為配合臺南市政○○○區○○○○道路調整,住址應予變更,以符現況。又聲請人自51年間設立迄今,已有50餘年,時空背景變化甚鉅,其中原附屬單位之一「雅成社」已不復存在,而原設置董事高達13人、監察人3人,人數過多造成會議意見紛擾,不易形成共識,影響法人事務運作,爰分別減至9人、1人。再者,因原有轄下「各角區」亦已不復存在,多年來均改以擲筊方式產生「值年爐主、頭家」,再由各該「值年爐主、頭家」推行事務,亦有變更之必要,以符合現況。又聲請人之信徒人數眾多,而現今社會型態屬工商社會,信徒常因工作等因素無法出席會議,致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或議決人數不足,而有改採「代表制」之必要。聲請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變更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良皇宮第6屆第9次董監事聯席會簽到簿及董監事會議會議紀錄、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良皇宮第6屆第2次臨時信徒大會簽到名冊及臨時會議會議紀錄等件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意見,業據該局函覆:「依據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良皇宮修訂後捐助章程規定,該法人置董事9人,其中7人由信徒代表選任,故信徒代表選任及信徒資格之取得、喪失宜明文規定於捐助章程,以免日後紛爭」等語,有該局102年8月23日南市000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就變更後之捐助章程並未為否准,故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良皇宮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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