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簡資盛 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6號(原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7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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