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25號
原 告 久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被 告 德力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之「久道科技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久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名稱確為「久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
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惟查,原告雖於本院審理中之98年7月1日具狀聲明由被
告公司原董事甲○○、丙○○及丁○○3人承受訴訟,此有
原告98年7月1日聲明承受訴訟1份附卷,然本院於98年10
月16日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被告公司已
選任甲○○為清算人,則依形式上觀之,上開判決被告法定
代理人記載為甲○○部分自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茲原告所指本院判決誤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云云,尚屬
誤認,其所為更正之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虹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