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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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68號上訴人即原告 彭筱涵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宗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9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