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1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衖一四號選任辯護人呂翊丞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8月4日起執行羈押;嗣於前揭羈押期間屆滿前,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於94年10月25日、95年1月2日、95年2月27日先後裁定自94年11月4日起、自95年1月4日、自95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在案。茲本院以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嫌,犯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5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