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7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606號

原告 徐錦禮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

楊恭瑋 律師

被告 葉聰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裁定第1頁第13行關於「三八號」二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二二號」;第1頁第29行關於「同號」2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2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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