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延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致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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