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311號上訴人 黃明生 訴訟代理人上官小華被上訴人陳瑞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坐落雲林縣○○鎮○○街00號透天房屋乙棟(含1、2及3樓等,下稱系爭房屋),係其於民國74年間拍定取得,取得時已全部裝潢完善,迄至104年間並無絲毫損害,然而上訴人覺得一樓(客廳)裝潢不但老舊又不合時尚,有重新裝修之必要,故委請被上訴人規劃、設計、施工(帶料…等全包,下稱系爭裝潢工程),且全部裝潢費用高達新臺幣(下同)30萬元,被上訴人並保證貨真價實,更於裝潢前以電腦製作天花板外觀模型向上訴人說明時,曾親口向上訴人保證壁板及天花板角材皆為木材。孰知被上訴人裝潢不善,又偷工減料未依約定逕將木製角材更改為集成角材,致使天花板等完成後不滿4年即全部遭白蟻侵蝕,而於107年9月10日晚上11時許,上訴人由外地回家發現一樓新裝潢客廳天花板全部墜落於地。倘若被上訴人依承諾壁板及天花板等角材皆為木材裝修,絕對不會遭白蟻侵蝕損壞。又被上訴人就系爭裝潢工程無繪製設計圖又無估價單,僅在電腦以3D立體圖表示,及以口頭向上訴人說明,便交由施工人員隨意施作,即為被上訴人之施工瑕疵。上訴人可依物之瑕疵擔保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請求所受之損失55萬元即:1.裝修系爭房屋一樓之天花板總價15萬5000元,一樓客廳牆壁裝修之冷氣木箱乙座,供裝設冷氣機之用,亦墜落毀損,損失6萬元。2.上訴人自107年9月11日至108年9月10日計1年,在外租屋居住花費共9萬6000元。3.其他尚未支出之金額計23萬9000元。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尚有未合。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抗辯略以:其無上訴人所主張的偷工減料,兩造契約中沒有約定要使用 柳安 角材或原木角材。本件天花板會掉下來,主要還是因為白蟻造成。不管是柳安木還是集成角材都沒有使用年限,沒有所謂過期、不過期,且集成角材比較環保。且此工程已經完工四年,保固時效僅1年,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2年。另白蟻是環境中產生的,不去清除的話,白蟻永遠存在,好的東西擺在現場還是會損壞。上訴人主張之損害與被上訴人之施工及所用材料無關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於74年間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民事執
行處拍得雲林縣○○鎮○○街00號透天房屋乙棟(含1、2及3樓等),迄至104年間上訴人認為該房屋1樓(客廳)裝潢不但老舊又不合時尚,有重新裝修之必要,故委請被上訴人規劃、設計、施作裝潢工程(帶料…等全包,下稱系爭裝潢工程)。㈡系爭裝潢工程的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角材為進口集成角材而非實木。
㈢系爭裝潢工程於104年間完工,後於107年9月10日晚上11時許
,上訴人由外地回家發現一樓裝潢的客廳天花板全部墜落於地。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㈠被上訴人是否有向上訴人保證系爭裝潢工程之一樓天花板角
材為木頭材質?㈡被上訴人承攬系爭裝潢工程是否有偷工減料?是否因天花板
所使用角材經蟲蛀遭損壞,致無法負荷天花板重量,導致天花板墜落?㈢系爭裝潢工程之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角材是否因未使用實木
而使用進口集成角材,且以腐朽之劣質、過期品冒充木頭角材,導致天花板墜落?
五、本院之判斷: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其保證系爭裝潢工程之一樓天花板所
使用之角材材質為原木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抗辯。經查,兩造就系爭裝潢工程所簽訂之系爭合約書,除於第十五條約定:「因現行法令規定所有材質均需使用低甲醛環保材質,因客戶居住環境變化所致,故有機率發生裝修後白蟻蛀蟲之現象,此現象為正常無法預期之情事,故無法作保固之項目內,客戶應理性看待之,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整修。」外,別無就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材質為任何特別約定,有該合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41頁至第45頁)。再審閱兩造所提系爭裝潢之文件亦無載明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材質應為原木。此外,上訴人又未能提出足以證明被上訴人以口頭保證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角材為原木之證據,則上訴人之上開主張,尚難採取。
㈡至於被上訴人於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雖稱陳述「我以口
頭說明,應該有以圖面跟他解釋,他要求做壁板跟天花板,表面是矽酸鈣板,支架為木造,…。」等語(雲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6744號卷第5頁反面),然被上訴人上開陳述尚不能認為其已向上訴人保證所使用之天花板角材為原木。又被上訴人於107年9月17日斗南派出所員警訊問時雖稱「黃明生在107年9月10日兩個月之前(詳細日期我忘記),有來公司反應在其一樓客廳壁板內及各處皆有發現白蟻啃蝕現象,我隨即告知業主必須馬上請除蟲專家解決此種現象,否則壁板和天花板角材皆為木材會遭白蟻侵蝕。…。」等語(見原審卷㈠第53頁、第351頁)。又原審函詢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集成角材與柳安木原木角材差別何在?兩者支撐能力及防蛀能力有無差異?又柳安木經浸泡甲醛為防止蛀蝕處理後是否仍會遭白蟻蛀蝕?」經該公會回覆稱:「一、集成角材,取自柳安、白楊木等樹種,經由旋切法取得單板(Veneer)後,進行烘乾控制單板的含水率,然後依照單板的纖維方向佈膠及堆疊後進行冷壓控制佈膠的密合度,再進行熱壓確保整體平整,完成置放乾燥後經機器裁切所需要的各種規格尺寸成長條型角材。原木角材則為直接採用柳安、白楊木等實木原料裁切製成,依所需之尺寸加工裁切成實木透心之角材。集成角材結構由旋切單板膠合而成,與天然的柳安透心原木角材相比,較不易受濕度影響翹曲變形,穩定性較為良好,重量上也相對較輕;加上集成角材比實木角材價格便宜,且膠合的甲醛釋出量也達政府標準規定低於1.5mg/L等級,集成木角材已經逐漸取代柳安原木角材的趨勢受廣泛使用。二、以支撐力而言,集成角材沒有完整連續的木纖維,所以施工中重複鎖螺絲可能造成崩牙降低咬釘力;而柳安原木角材木質纖維完整、抗拉以及應力承受較好,施工中螺絲能重複扭鎖較不容易崩牙,咬釘力較佳。防蝕力部分,原木角材因加工方式不須膠合故不含甲醛成分,在表面無任何塗裝保護時,長期潮濕環境下容易造成原木角材翹曲變形或蟲蛀;而集成角材因為採用單板層疊壓合加工,過程中含有一定成分之膠合用之化學接著劑(低甲醛並非零甲醛),因此在防蝕力部分比原木角材好。三、柳安原木角材為防止蟲蛀,採取浸泡藥水方式可降低遭受蟲蛀之機率,但木材防腐藥劑僅塗佈於木材表面處理只能達到短期的保護作用,如要使木材有更長的使用壽命,必須將藥劑滲入木材內部,對木材進行真空加壓處理,將藥劑深入木材纖維中,以達到防止昆蟲及真菌侵蝕木材,延長木材的使用壽命。而施用藥物後的保養維護及降低室內環境濕度,避免營造適合白蟻生存的環境,亦是延長木材使用年限非常重要的關鍵因素。」(見原審卷㈠第385頁至第387頁),足見集成角材所使用之原料亦為柳安木、白楊木等原木,只是經過加工處理後再為使用,故被上訴人於檢察官、員警訊問時表示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角材為「木造」、「木材」,亦僅係表示角材所使用之原料亦為木材,而非得以認為被上訴人已向上訴人保證所使用之角材為原木。況依據上開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之回覆可知,集成角材較不易受濕度影響翹曲變形,穩定性較為良好,重量上也相對較輕、防蟲蝕能力也較佳,僅使用螺絲接合時咬釘力較原木為差,且即便使用原木角材,亦非百分之百可避免遭白蟻蛀蝕,則即便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表示天花板角材係使用「原木」卻使用「集成角材」,此一違約亦與系爭裝潢天花板掉落無因果關係(詳下述)。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施做之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有偷
工減料,未使用實木而使用集成角材,且以腐朽之劣質、過期品冒充木頭角材,致無法負荷天花板重量,導致天花板墜落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原審法院至系爭裝潢工程現場履勘後囑託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人鑑定就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墜落之原因,及其他上訴人當場聲請補充鑑定之事項為鑑定,鑑定結果為:⒈1F入口捲門箱包覆(騎樓天花板):…2.損壞狀況:遭白蟻蛀蝕,角材損壞、面板掉落。
⒉1F入口騎樓置物櫃:…2.損壞或完好狀況:上方層板出現白
蟻蟲蛀痕跡,除上方層板蟲蛀外,其他立柱(櫃體)表面尚屬完好。
⒊1F牆面飾條:…2.損壞或完好狀況:下方飾條有遭白蟻蟲蛀
痕跡及損壞;本項飾條上方有一木製箱體,因高度較高無法詳細鑑定,由目視表面尚屬完好無損壞,但其內部為隱蔽部分,是否損壞非本會可判斷情事。上訴人持角材重力敲擊,毫無受損狀況。
⒋1F客廳電箱(電源箱):…2.損壞或完好狀況:(1)內部角材遭白蟻蟲蛀損壞。(2)內部邊框為集成角材,遭白蟻蟲蛀。
(3)表面門框為木心板貼木皮,表面完好無蟲蛀現象。(4)門版為2分夾板面貼木皮,表面完好無蟲蛀現象。(5)除內部邊框有蟲蛀外,表面門框及門板表面完好。
⒌1F裝潢壁:…2.損壞或完好狀況:(1)內部遭白蟻啃蝕損壞
。(2)裝潢壁上方電箱,門框、門板表面完好無損壞。⒍1F冷氣壁箱:…2.損壞狀況:角材及木心板遭白蟻蟲蛀,壁箱掉落。
⒎1F天花板:…2.損壞狀況:角材遭白蟻蟲蛀損壞,天花板全
數掉落。3.裝修材質:(1)角材:支撐骨架為1.2"×1"集成角材。(2)角材間距:支撐骨架主角架間距為90公分,副架間距為36公分;吊筋間距:橫向90公分,縱向72公分。(3)面板材質:面板6mm1.0FK「佳大」廠牌矽酸鈣板(3尺×
6尺規格)。⒏1F梯間木門:…(2)本項木門表面完好無損壞。
並補充說明:
⒈天花板角材鑑定其材質為1.2"×1"規格之集成木角材(以木片層疊加工製造),並具有F1等級之低甲醛逸散量。
⒉天花板面板材質6mm×3尺×6尺規格之矽酸鈣板,其規格係
目前裝修通用之常用天花板面板材;另天花板內部懸吊支撐骨架之角材施工各縱、橫向間距(詳鑑定結果第七項第三款說明),尚符合一般裝修施工案之角材間距要求。
⒊現場存留之角材製造日期顯示為2013年11月5日(詳會勘記
錄現況照片編號27、28),一般裝修工程對於角材並無使用期限之規定,但本鑑定案採用之角材具F1低甲醛逸散性能,倘參酌內政部「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中,綠建材標章有效期限為三年之規定,本鑑定案施工時程為104年(2015年),仍未超過前述三年之有效期限。
⒋本鑑定案天花板已全數掉落,依現場鑑定,所有主要支撐角
材均遭白蟻啃蝕嚴重朽壞,因而喪失支撐載重能力與強度;天花板掉落之原因係遭白蟻嚴重啃蝕所致,屬天然災害所致之毀損,非裝修施作等因素所造成之結果。
⒌關於捲門箱(騎樓天花板)、置物櫃、牆面飾條、電箱、裝
潢壁及冷氣壁箱裝修,均有部分損壞及部分完好同時呈現之狀況,詳如會勘記錄編號1~編號6所示,經本會鑑定其損壞部分均為遭受白蟻啃蝕所致。
⒍白蟻啃蝕木製家具設施,屬天然災害所致之毀損,應於白蟻
災害之初期及早委由相關專業防蟲業者進行妥適之防治措施,避免啃蝕範圍持續蔓延擴大。
以上有系爭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外放),而本件係上訴人表示欲指定主事務所位於高雄市之鑑定機關鑑定,就原審囑託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為鑑定,兩造亦表示沒有意見(見原審卷㈠第115頁),故本件鑑定人與兩造並無何親誼或利害關係,又經鑑定人簽署鑑定人結文在案,以擔保其係本於專業知識或特別知識經驗及職業倫理,而為公正誠實之鑑定,應無甘冒涉犯虛偽鑑定刑責之風險,而偏袒兩造之一之可能,故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之鑑定結果及補充說明,本院認為均屬信實,可以採信。而細鐸鑑定報告書內所載系爭裝潢工程遭損壞部分均為遭白蟻蛀蝕所致,屬天然災害,並無上訴人所述有偷工減料,且使用腐朽之劣質、過期角材,致無法負荷天花板重量,導致天花板墜落云云,故系爭裝潢工程所使用之材料及施工方式均無瑕疵可言,應可認定。雖上訴人一再主張被上訴人承攬本案裝潢工程使用材料應皆為木造角材但實際上卻改用進口集成角材,偷工減料,是嚴重瑕疲,此才是誘使白蟻入侵啃蝕,導致天花板墜落於地之真正主因云云,尚非可採。
㈣上訴人雖又主張被上訴人施作系爭裝潢工程之步驟應為先丈
量,再規劃,並設計且繪製設計圖,再選材料,決定工程估價單(而後報價),雙方滿意才簽約,最後設計圖送施工人員依圖施工等等,缺一不可,如順序顛倒都可稱之為施工瑕疵,然而被上訴人既無繪製設計圖又無估價單,僅在電腦以3D立體圖表示,及以口頭向上訴人說明,便交由施工人員隨意施作,即為被上訴人之施工瑕疵云云。然查,並無法令規定裝潢承攬工程之承攬人其施工步驟及所需文件,故即便被上訴人未依照上訴人上開所述順序施工,亦難謂有何瑕疵可言,更與系爭裝潢之損壞無因果關係。
㈤上訴人雖又主張兩造簽訂之合約書為定型化契約,對上訴人
不公平,應屬無效,然並非以電腦打字列印之文書均為定型化契約,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而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並以該條款作為系爭裝潢工程合約書內容之全部或一部。退步言之,即便被上訴人使用定型化契約,系爭合約書第十五條:「因現行法令規定所有材質均需使用低甲醛環保材質,因客戶居住環境變化所致,故有機率發生裝修後白蟻蛀蟲之現象,此現象為正常無法預期之情事,故無法作保固之項目內,客戶應理性看待之,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整修。」之約定,亦為因應臺灣潮濕、高熱及多蟲環境,又為配合環保法規,需使用低甲醛材質為裝潢施工之合理、正當條款,並無何對上訴人不公平可言。
㈥綜上,上訴人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保證系
爭裝潢工程之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角材為「原木」材質,且即便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表示天花板角材係使用「原木」卻使用「集成角材」,此一違約亦與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掉落無因果關係,蓋本件上訴人住處天花板掉落及其他損壞均為遭白蟻蟲蛀所致,並無上訴人所述被上訴人有偷工減料、施工瑕疵、使用腐朽之劣質、過期品角材,致無法負荷天花板重量,導致天花板墜落等情。上訴人雖主張其住處尚有其他木質設備未遭蟲蛀,並於109年8月19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提出電源箱門板1片為證,表示足以反推遭白蟻蛀蝕並非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掉落及其他設備損害之原因云云。然由系爭鑑定報告書僅能得知系爭裝潢遭損害部分之損害原因,由經驗及論理上均無法據以反推倘被上訴人施工材料均採用原木即可防止系爭裝潢損壞之發生。再者,依據系爭鑑定報告書會勘記錄所載,系爭裝潢現場之置物櫃材質為「木心版面刷水泥漆」,鑑定瑕疵為「上方層板出現白蟻蛀蝕痕跡」;冷氣壁箱建材為「內部角材,封木心板(6分),表面貼壁紙(集成角材)」,鑑定瑕疵為「角材及木心板遭白蟻蛀蝕,壁箱掉落」(見鑑定報告第11頁、第23頁),可見系爭裝潢使用木心板此一木頭材質項目,亦會遭白蟻蛀蝕,而非如上訴人所言如果被上訴人就系爭裝潢均使用木材即不會遭白蟻蛀蝕,故上訴人之請求,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物之瑕疵擔保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5萬元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孟珊
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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