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及竊盜、侵占等罪,分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罰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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