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庭瑜張素月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
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9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
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
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
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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