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家正
訴訟代理人  楊淑雅
       蔡孟儒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北市布花完稿設計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韋帆
訴訟代理人  陳余浲
       陳淵源
       陳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
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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