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00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邱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80元,及自民國(下同)95
年2月14日起至95年3月20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另自95年3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