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方美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138,9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