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原告祭祀公業 鄭萬盛
祭祀公業鄭萬盛
公業鄭萬盛嘗
鄭萬盛嘗兼前列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原告 鄭森暉 前列鄭香宙、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鄭香宙、鄭森暉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鄭遠祥 前列鄭香宙、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鄭香宙、鄭森暉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蕭美玲 律師
參加人 鄭宏 代理人鄭遠祥被告 李紹平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律師被告 林礽松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398號、109年度上字第662號(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無由判斷,前經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在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另案日前均業已判決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並指定於112年12月7日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於112年11月20日前具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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