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00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五八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陳德民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