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茂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茂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受刑人翁茂森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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