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9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建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建雄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建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因懷疑告訴人向其姪女表示被告所販賣的水果較貴,竟不思自行檢討是否有此情形,反而罔顧彼此尊嚴,逞一時言語之快而侮辱告訴人之犯罪動機,並考量告訴人因此受有一定程度之損害,及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附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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