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紹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紹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紹嘉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朱紹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以106年度原易字第45號(原宣告緩刑3年,經本院以106年度撤緩字第87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106年度原簡字第1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106年度撤緩字第8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朱紹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11.11│105.12.1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737號│507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原易字第45號│106年度原簡字第17號││├──┼───────────┼───────────┤│事實審│判決│106.04.26│106.05.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原易字第45號│106年度原簡字第17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5.31│106.07.0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他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第1499號(緩刑宣告經撤│10784號│││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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