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94號原告 陳穎琪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陳寧馨 律師
吳兆芳 律師被告 周子甯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6頁第16行關於「應以50萬元為適當」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以40萬元為適當」;第6頁第19行關於「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係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此可由該判決主文第四項命被告供擔保之金額為40萬元一事得知,故該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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