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12號原告 劉延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祐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
106年10月18日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已繳之裁判費9,960元,原告尚應補繳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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