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200號債權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債務人海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龍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