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 賴秋潭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苡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燿村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並以100萬計算訴訟標的之金額,嗣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 賴美雲 應將被繼承人之遺產共5,998,74元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並應由原告分配得3,599,247、924元(合計3,600,171),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6,73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900,尚應補繳25,83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