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借款人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原債權人即債權讓與人力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與聲請人簽訂不良債權讓與契約書,將本案繫屬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債權受讓人,爰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對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函,惟相對人因遷移不明無法送達,為此狀請裁定准予將應送達相對人之通知函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戶籍謄本、遷移不明退回之信封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富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