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思涵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有無請求違約金?如有,請陳明其計算之方式。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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