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6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二八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四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壹萬玖仟零肆拾壹│AV一七九0九二││││託部受託保管元大高│愛分行││元│八││└─┴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專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