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16號上訴人甲○○
丁○○乙○○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550,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4,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