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80號被告甲○○
之4(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於民國96年7月12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警詢中自白,復有監聽譯文、扣案手機、磅秤、毒品等可資佐證,堪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曾因施用毒品案遭通緝,顯有逃亡之虞;又因被告雖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惟於偵查、本院審理中翻異其詞,有勾串證人之虞,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予以羈押,並分別於96年10月12日、96年12月12日、97年2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次延長羈押後,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錢衍蓁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