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信義選任辯護人鄭凱鴻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信義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潘信義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惟無羈押之必要,准予以新臺幣50萬元具保,惟因覓保無著,而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95年2月17日執行羈押,於95年2月21日出具保證金50萬元後釋放,然經本院傳喚、拘提,仍棄保逃匿,本院依法沒入保證金、發佈通緝,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1年5月22日裁定再予以羈押。
二、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法官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並未坦承全部犯行,且有相關事證及證人之證述可稽,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本院發布通緝,始行緝獲,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是經審酌上情尚無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自有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性存在,難以他法代替羈押,是被告應自101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張詠惠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