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337號上訴人 杜積福 被上訴人桃園創新技術學院(原名南亞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王春源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8月2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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