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0號
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聲請人 袁靜如 電子郵.
謝諒 獲電子郵.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著有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可稽。又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之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亦有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可參。
二、查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袁靜如2人不服原法院101年訴字第338號裁定,提起抗告(即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146號),並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云云,雖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0年救字第228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民國95年至99年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表、證明書、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覆議委員會決議書、台北律師公會函、台灣律師公會移付懲戒理由書、陳述意見筆錄、全國律師月刊、臺北地院登記事件卷宗、臺北地院登記處函、社團法人台灣律師公會會館購建專戶存款餘額證明書、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7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紀錄、律師雜誌、司法周刊電子報、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審查報告書、函文、名冊、簽到單、98年度律師懲戒覆審委員第1次會議紀錄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證明書等件,惟均不足以釋明其等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是其等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至聲請人謝諒獲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其所為抗告本不合法,則其為此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 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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