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45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高淑英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43,4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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