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45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高淑英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43,4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