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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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聲請人 詹文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件:
一、聲請人請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
(一)請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
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4人×10份=1,72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二)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三)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7年
6月12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
107年6月12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五)請釋明103年間與債權銀行協商過程,債務協商時債權銀
行提出之條件,協商當時之工作狀況,何時毀諾?另請聲請人提供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繳納債務之匯款明細及紀錄等相關還款資料。又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再請聲請人提出協商當時,每期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請聲請人陳報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89萬7,411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五、聲請人固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尚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聲請人請重新計算聲請更生前2年(即105年6月12日起至107年6月11日止)之收入種類、來源、數額。
(二)聲請人陳稱依內政部社會司101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元,作為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惟請聲請人重行計算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支出,其中聲請人本人每月支出必要生活費用,例如:伙食費、電話通信費、油資費、水費、電費、雜支、勞保費、健保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並提出支出上開費用之單據、收據、統一發票、消費明細、匯款紀錄等文件。
(三)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第三人 詹侑蒼詹惟傑 之扶養費用共計1萬4,000元,又每月支出房屋及父母扶養費用1萬5,
000元,請聲請人重新說明支出每月第三人詹侑蒼、詹惟傑之扶養費用、房屋及父母扶養費用分別為何,其費用不得合併計算。又聲請人給付房屋及父母扶養費用部分,請提出匯款明細、轉帳紀錄等文件。
(四)參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積欠各筆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之情形,請分別敘明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各筆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五)請參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關於聲請前
2年內收入、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若聲請人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實際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納保險公司之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5年6月12日起至
107年6月1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自105年6月12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若聲請人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含職銜)、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另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另有執行所得、競技所得、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租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領取補助之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雖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惟尚有確定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第三人「詹侑蒼、詹惟傑」,每月實際支出共計1萬4,000元,請說明詹侑蒼、詹惟傑有無領取兒少補助或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詹侑蒼、詹惟傑之105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6條之2規定,第三人詹侑蒼、詹惟傑之母親 李佩音 ,係屬應分擔扶養費用之人,一併陳報李佩音是否有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李佩音之近3年度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第三人「 詹保生李瑞香 」,於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給付補貼房租及父母扶養費用1萬5,00
0元,請說明詹保生、李瑞香有無另外領取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社會補助、租金補貼、身障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詹保生、李瑞香之105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有2人為依法應分擔之人,扣除聲請人後,如尚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說明依法應分擔之人每月可負擔扶養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稱現從事保全員,每月薪資(含加班費)4萬0,00
0元,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有無其他「固定收入」或另外兼職收入之金額?
(二)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三)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7年6月12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伙食費、電話通信費、油資費、水費、電費、雜支、勞保費、健保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並逐項臚列為「表格」後,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同時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匯款紀錄、統一發票、收據、單據以資證明。
(四)聲請人是否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若有,請聲請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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