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賴璿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秀 即 蔡月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號及其上同段39
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帳務明細資料(須可看出尚欠金額及利息起算日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