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黃明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係爭債權讓與通知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黃明課戶籍地:「屏東縣○○鄉○○路○○號」,並應提出重新送達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