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2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與波特汽修保養場老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波特汽修保養場老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更正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二、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三、請提出本件與相對人波特汽修保養場老板有借貸契約成立之釋明文件(例如:借據)。
四、請 陳明 本件起息日為民國110年5月15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五、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110年7月20日起降為百分之十六)請提出本件約定利率之依據,若無補陳該釋明文件,則應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請求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六、請陳明是否有約定清償期限或已定期催告還款,並提出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