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三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執行事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民執字第一三四七五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法院非有必要情形,應不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本件聲請人雖對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聲請為不合法,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在案。乃聲請人竟對上開執行事件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執行,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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