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四號
抗告人甲○○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等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再抗字第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三四四○號、八十五年度再抗字第一二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1其聲請狀記載內容,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並未具體敍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爰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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