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上訴字第4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