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 筆 錄   

111年度湖小字第6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諺

被告 汪健鳴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1月20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王盈淳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本件事故為訴外人 簡朝立 駕駛車輛向右轉向未注意其他車輛

,而與被告駕駛車輛發生碰撞,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

局函文暨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佐,原告亦不爭執,是原告

主張被告應負賠償責任,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王盈淳

法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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