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28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被告之父母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金池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28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被告之父母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