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96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73號)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724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