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6年8月3日具狀提起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座落彰化縣○○鄉○○段第11地號及同段第12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
二、如上開二地號之公告現值不相同者,並請補正各該地號之被占用建築之土地面積,其各該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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