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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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2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141號、97年度偵字第17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唐敏寶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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