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7年度訴緝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